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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你好!欢迎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陆续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考试违规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类作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或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帮助他人作弊等行为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明确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确定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则等内容。
 
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诚信是公平考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如果失去诚信,考试将成为不公平竞争;如果失去诚信,考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如果失去诚信,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将受法律法规的严惩!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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