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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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东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东农校发〔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归口管理机构为东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学位申请及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负责制订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鼓励有条件的交叉学科组织导师进行集体指导。提倡外国留学研究生进行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选题。
第二章 培养要求
第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应符合学校已有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导师需根据学校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五条 个人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研究计划,在入学后一个月内交培养学院审核通过后存档,并报送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课程设置及免修
第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要求根据各学科特点制定,实行学分制。硕士最低修满33学分,博士最低修满16学分。
第七条 公共学位课
外国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包括中国概况(2学分)、语言课程(4学分)、政治理论课程(3学分),共计9学分。
(一)《中国概况》课程由研究生处负责开设,外国留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免修。
(二)语言课程
录取为英语授课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语言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录取为汉语授课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不可申请免修语言课程,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进行一年汉语补习作为语言课程进行学习。录取后第二学期结束之前通过HSK 4级考试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方可准予进入专业学习,并直接获得语言课程相应学分。
录取为汉语授课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汉语补习要求:
1. 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没有通过HSK 4级及以上考试,但通过了HSK 3级考试的留学生,允许其以试读身份进入专业,但必须选修高级汉语课,高级汉语课成绩作为语言课程考试成绩。
2. 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没有通过HSK 3级考试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不能进入专业学习,须在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继续进行汉语补习一年后,通过HSK 4级或具有HSK 3级考试通过证书并选修高级汉语课获得学分。否则,学校将对该生做退学处理。
(三)政治理论课程
学校政治理论课程包括自然辨证法概论(1学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共计3学分。本课程除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类外国留学研究生,其他外国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
第八条 专业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原则上应与学校授权学科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相同。各学科可根据外国留学研究生实际情况和培养需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课程设置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
(一)专业学位课:由学科基础课构成,按照一级学科统筹安排,强调学科前沿和基础。硕士3~4门,9~12学分;博士2~3门,6~9学分。
(二)必修课:由学科专业课构成,目的是为了加强学科专业知识,强化实践动手能力。硕士3~5门,6~12学分;博士1~3门,2~6学分。
(三)选修课:选修课原则上在《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中选择,鼓励留学研究生跨学科选修课程。硕士不超过5门,博士不超过3门。
(四)补修课:跨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必须补修2~3门本专业本科生课程,补修课不计学分。
第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确需到校外选修课程,应由导师提议并填写《校外选修课程申请表》,经培养学院、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研究生处同意备案后方可校外选课。课程结束以后,应凭校外选课学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单,方予承认并给予学分。
第四章 中期考核与实践环节
第十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可参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外国留学研究生应结合专业特色,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社会实践活动由培养学院和导师安排,社会实践地点选择须符合并遵守我国相关涉外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为了促进研究生的学术交流,外国留学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要结合自己的论文工作,在本科生、研究生或教师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留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并作为评价研究生科研能力和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成绩管理与国内研究生相同。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校读书期间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负责出具;外国留学研究生离校之后的成绩单由档案馆出具。
第十四条 对单门课程成绩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需重修此课程,增加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外国留学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六章 留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五条 留学生学习档案由中期考核表、学位材料和成绩单组成。
(一)中期考核表由培养学院在外国留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时填写,并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留档;
(二)学位材料在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毕业答辩结束后由培养学院整理并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留档;
(三)学习档案中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负责打印并归档。
第十六条 学习档案由研究生处在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学业后统一移交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和档案馆。
第七章 终止培养
第十七条 各培养学院在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等必修环节结束后均要对其进行中期筛选,结果报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及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终止留学生培养:
(一)学位必修课程累计3门次(含补考)不及格者;
(二)开题报告或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经重新开题或检查仍未通过者;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学习要求,导师及培养学院同意者;
(四)由于学习态度等原因,导师及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终止培养者,如课程全部结束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发给课程结业证书;如未完成课程学习,只提供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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